官方解析:《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第七条当事人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自行协商条件的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虽已撤离现场但仍报警处理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事故事实和成因清楚,当事各方对赔偿责任无争议的,接处警民警应鼓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并指导当事人填写《协议书》,引导当事人就近到“服务中心”处理赔偿事宜。 第十条经“服务中心”驻点保险公司核定:事故各方损失均在交强险责任限额以内的,保险公司按“互碰自赔”的方式进行处理(一方全责的“互碰自赔”,由保险同业公会制定办法,具体实施时间另定);事故造成一方财产损失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可凭《协议书》及保险公司的估损单,到“服务中心”设立的警务室申请办理《认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