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解析:《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第十条经“服务中心”驻点保险公司核定:事故各方损失均在交强险责任限额以内的,保险公司按“互碰自赔”的方式进行处理(一方全责的“互碰自赔”,由保险同业公会制定办法,具体实施时间另定);事故造成一方财产损失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可凭《协议书》及保险公司的估损单,到“服务中心”设立的警务室申请办理《认定书》。 造成对方财产损失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交通事故,其超出部分:当事人投保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依据《认定书》中载明的当事人过错责任,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按保险条款规定的比例承担赔偿;当事人没有投保商业保险或财产损失超过商业保险限额的,事故处理民警可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及第三方财产损失评估机构确定的损失,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出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当事人按协议支付赔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