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解析:《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一)驾驶摩托车违反规定载人或者载物; (二)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三)拖拉机用于载人的; (四)未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通行的; (五)未按照规定使用灯光装置的; (六)未按照规定车道行驶的; (七)违反依次交替通行规定的; (八)通过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让行、停车等候或者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的; (九)机动车行经渡口不依次待渡的; (十)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强行穿插或者超越行驶,或者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十一)行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或者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 (十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铁路道口时,不减速行驶的; (十三)对因非机动车道被占,借相邻机动车道行驶的非机动车,机动车不减速让行的; (十四)驾驶未按照规定登记、备案或者未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五)未经批准载货超过长、宽、高规定的; (十六)未按照指定的道口和时间载运超限物品通过铁路道口的。 |